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2014-01-07 15:14:55   来源:   点击:243
关于修订《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发高字[20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去年末,国家科技部修订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了新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为有效对接国家的政策精神,我委对原有的孵化器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制定《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并予以颁布实施。请各单位按照《办法》之规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序、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静陈国荣 67300609 67611512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孵 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 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 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环境的局部优化,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信息与咨询服务。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2.技术服务。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
3.培训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4.创业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和经营场地,公共物业及办公设施;
5.其它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的申请、认定
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国家、市级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科学,并按市科委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5.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6.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向重庆孵化器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2. 重庆孵化器协会初审合格后,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4.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孵化器工作纳入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科委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区县政府、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区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重庆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创新服务等方面建设。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委择优给予资金支持;以后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运行较好的每年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优先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各类共性技术平台,市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平台优先向在孵企业开放。
第十九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孵化器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考核未合格者,责令其整改;对连续2次考核未合格者,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与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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