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4-01-07 15:20:51   来源:   点击:207
涪科委发〔2010〕41号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科技管理站、区级相关部门、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渝驻涪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重庆市涪陵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科技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科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6日印 
(共印150份)
重庆市涪陵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涪陵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推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是对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及后续发展应用等全部过程进行的行政与技术结合的控制过程。项目管理坚持“责权分明、程序公开、决策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涪陵区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计划、指导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及国、市各类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等。
第四条  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与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三个基本环节。
第六条  发布项目指南与申报通知指区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发布年度优先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明确年度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第七条  组织申报是指项目申请者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研发需要,编制和提交项目申请资料的过程。
第八条  项目主要采用自由申报方式。即项目申请者在指南明确的方向内,自由选题申请。少量未明确列入指南支持内容但有创新价值的项目可申请;指南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涪陵区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工作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技术优势,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牵头申报,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鼓励根据需要跨部门、跨单位择优组织项目研发团队。
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是指项目申请者网上申报和报送项目申请纸质材料并通过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十二条  按照相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渠道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可直接申报;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需经主管单位审查与推荐后申报;乡镇(街道)组织申报的项目由乡镇科技管理站推荐上报;在涪大中专院校申报的项目需由本校科研处(或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区科委计划科指导相关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计划科分送相关业务管理科室进入下一个程序。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或立项:
(一)无创新的研究性项目;
(二)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项目;违背科学规律无科学意义、价值的项目;
(三)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有关政策禁止与限制的项目;
(四)科技项目到期无故不结题(验收)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五)当年指南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六)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论证评审、批准下达、签订任务书等三个基本环节。
第十六条  项目论证评审是指经业务科室初审、主任办公会研究、科委党组会审定的计划方案形成过程。
(一)计划科将本年度受理通过的全部项目分类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
(二)业务科室必须对项目可行性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在初审过程中,可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项目答辩会等方式,最后逐项列表提出是否安排的意见交计划科。计划科根据各业务科室的意见,统一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初步方案。
(三)召开主任办公会,对项目计划安排初步方案中提出的项目进行逐项审议,择优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形成项目安排计划方案。
(四)召开区科委党组会议,审定项目安排计划方案,形成项目与资金安排计划方案。
第十七条  批准下达是指项目安排计划方案经最后批准并以文件发布的过程。应研计划经区政府应研资金审定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区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创新项目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汇审或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行文下达。
第十八条  经行文下达的项目即为立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在30天内到区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愈期不办可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项目审查论证和审批程序可简化。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是指对项目实施各方及实施过程的规范与分工。项目组、项目承担单位和区科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组
1、负责项目工作计划的编制;
2、负责任务分解、人员安排并组织完成项目任务;
3、负责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4、负责工作记录整理、年度报表、重大事项报告等;
5、负责项目结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
3、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资产等管理工作。
(三)区科委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情况、经费预决算报告;
2、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实行年度报表制度,未结题项目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科委提交年度报表。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遇特殊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应书面报告区科委批准,并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项目内容。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按区科委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督促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警示,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1、自查材料失实;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匹配、自筹经费不到位影响项目任务顺利开展;
4、经费未单独立帐,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5、项目进度滞后,研发成果水平低,达不到任务书要求;
6、不配合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撤销:
(一)国家或本市、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项目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实用价值的;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可利用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签订项目任务书后2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开展项目活动的,或实施过程中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撤销项目,由区科委项目管理的相应科室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经区科委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区科委组织清算小组负责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 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统称为项目经费。本办法按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由财政性科研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鼓励项目承 担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科技项目的投入。财政性科研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对其他部分投入经费的引导比,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以计划下达文件批准数为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项目拨款根据项目研发进度决定,拨款次数不得多于3 次,最后一次拨款原则上在项目结题后拨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拨款办理方式及程序: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1、拨款流程: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拨款→区科委按照项目进度签发拨款通知单→项目承担单位到区财政局拨款。
2、拨款要件。第一次拨款:项目任务书、拨款通知单、财务收据、区财政专用拨款书。中期拨款:拨款通知单、财务收据、区财政专用拨款书。尾期拨款:项目结题证书、拨款通知单、财务收据、区财政专用拨款书。若分二次拨款,最后一次按尾期拨款执行。
(二)其他项目:依据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尽可能单独立帐;不能单独建帐的,需对项目经费设立完整的辅助帐。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项目经费开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区科委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需接受区科委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拨付的项目经费进行决算,并按实际支出情况填写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并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除极少部分软科学项目和其他另有规定的项目可采取总结结题外,其他项目均应采取验收结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由区科委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牵头、计划科参与组织。
(一)项目验收结题应建立项目验收小组。其中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集中结题的验收小组一般不多于7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不多于5人,成果鉴定与项目结题一并进行的依成果鉴定规定确定人员。
(二)总结性结题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结题小组审查结题。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总结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后3个月以内完成。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向区科委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申请表。并准备项目工作与技术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表、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项目结题证书等相关结题资料;
(二)区科委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对结题资料进行审核,批复结题申请或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结题组人员、结题时间及方式或提出结题方案建议;
(三)区科委相关科室组织结题组对项目进行结题,提出结题意见;
(四)区科委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完善项目结题手续,交计划科审核销号。
第三十七条  结题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结题”或“不通过结题”的建议,报区科委审定。
特殊情况下的研究型项目,在完成任务书规定目标任务80%的,工作已全力以赴且经费使用合规,可通过结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结题:
(一)没有完成目标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三)提供结题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四)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结题。项目再次结题仍未通过的,应进行总结结题。
第三十九条  应进行验收结题而采取总结结题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级科技项目。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而进行总结结题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项目。
第四十条  鼓励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其结题验收可与成果鉴定一并进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通过结题后,区科委分别对每个项目登记、输入信息库、立卷归档。项目归档的要件包括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结题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二年内,若工作需要,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后续发展应用情况报区科委。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科委对项目实行绩效考核,逐步建立考核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好的单位和个人,区科委在承担项目和重大科技活动中予以倾斜;对信用差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少或不予项目支持。
第四十四条  未按期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区科委将项目承担单位记入黑名单,适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三年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 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 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措施。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结题的;
(二)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四)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违纪的,建议其上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结题的;
(二)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或使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五)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且情况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区科委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二)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区内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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