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4-01-07 15:22:22 来源: 点击:255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涪府发〔2008〕5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 年五月六日
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包括涪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涪陵区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贡献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改善民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促进本区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加速“科教兴涪”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出方法、工艺或材料、产品、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经过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可以或已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
1.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现集成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实现再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利用先进工艺、方法及其系统,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在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实现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软科学研究成果被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取得显著效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报科技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学术造诣高,做出重大贡献,主研项目获国务院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特等奖或一等奖1项以上;
(二)参与和支持解决国家和市、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等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三)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体系建设、对外技术合作交流、科技服务和科技投入等科技工作中,成绩突出,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四)长期培养、支持和服务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员的创业潜能,为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状、奖金,对项目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各获奖等次奖金额分别是: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贡献奖每五年评奖一次,每次奖励5人左右,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5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期间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级各部门;
(二)各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符合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区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参评项目和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拟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公告,公告30日并对有异议的拟奖项目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应进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已获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获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可再申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02〕4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科学技术奖△ 奖励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涪府发〔2008〕5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 年五月六日
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包括涪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涪陵区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贡献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改善民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促进本区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加速“科教兴涪”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出方法、工艺或材料、产品、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经过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可以或已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
1.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现集成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实现再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利用先进工艺、方法及其系统,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在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实现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软科学研究成果被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取得显著效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报科技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学术造诣高,做出重大贡献,主研项目获国务院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特等奖或一等奖1项以上;
(二)参与和支持解决国家和市、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等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三)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体系建设、对外技术合作交流、科技服务和科技投入等科技工作中,成绩突出,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四)长期培养、支持和服务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员的创业潜能,为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状、奖金,对项目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各获奖等次奖金额分别是: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贡献奖每五年评奖一次,每次奖励5人左右,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5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期间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级各部门;
(二)各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符合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区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参评项目和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拟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公告,公告30日并对有异议的拟奖项目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应进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已获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获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可再申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02〕4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科学技术奖△ 奖励 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