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1-07 15:22:55 来源: 点击:239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涪府发〔2009〕12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
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 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
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对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我区 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委发布的《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原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更名,是区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规模和年增长比例适用《重庆市科技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每年根据区人大审议通过的额度编制资金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具体管理。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涪陵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涪院校和科研单位,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等。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我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与体系研究建设、科技创业资本投入、软科学研究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重点向区属事业单位和科技型产业、成长型企业倾斜。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为无偿拨款,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照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的领导作为成员,负责审定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八条 区科委负责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立项评估、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管理、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预算编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匹配资金等实施项目的保障条件,保证项目的如期完成。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开支范围是: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设备租赁费及设备试制费,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资源整合等提供条件的平台建设费。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区外专家来涪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对外宣传、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根据各类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时间、承担的任务,并参照市、区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管理费一般不超过10%。
(十二)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经费,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的科技专项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指区科委为组织项目、开展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遴选、项目调研考察、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信息及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总额的1.5%核定,由区科委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定与执行
第十五条 项 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区科委申报项目的同时,将项目申请材料抄送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搞好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 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的上一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结题验收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区科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综合平衡后,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提前一周送审定小组成员,经审定小组审定后,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七条 应 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办理的程序为: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文件,到区科委签订项目合同(任务 书),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拨款,区科委按照项目进度签发拨款通知单,区财政局按区科委开具的拨款通知单将项目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并于每月25日前将拨款情况反馈区科委。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跨年度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己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的项目的结余经费,原则上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按第十四条规定内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区科委作出终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财务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区科委批准,剩余的资金应全部上缴区财政局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区科委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严禁改变用途、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并作为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故超过半年不结题的,项目未拨资金不再拨付。
第二十五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要加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逐步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评估,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科委、区财政局将根据情况联合给予通报,终止项目、停止项目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区科委、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将全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及效果情况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科技三项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涪府发〔2009〕12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
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 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
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对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我区 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委发布的《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原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更名,是区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规模和年增长比例适用《重庆市科技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每年根据区人大审议通过的额度编制资金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具体管理。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涪陵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涪院校和科研单位,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等。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我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与体系研究建设、科技创业资本投入、软科学研究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重点向区属事业单位和科技型产业、成长型企业倾斜。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为无偿拨款,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照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的领导作为成员,负责审定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八条 区科委负责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立项评估、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管理、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预算编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匹配资金等实施项目的保障条件,保证项目的如期完成。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开支范围是: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设备租赁费及设备试制费,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资源整合等提供条件的平台建设费。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区外专家来涪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对外宣传、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根据各类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时间、承担的任务,并参照市、区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管理费一般不超过10%。
(十二)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经费,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的科技专项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指区科委为组织项目、开展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遴选、项目调研考察、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信息及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总额的1.5%核定,由区科委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定与执行
第十五条 项 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区科委申报项目的同时,将项目申请材料抄送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搞好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 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的上一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结题验收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区科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综合平衡后,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提前一周送审定小组成员,经审定小组审定后,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七条 应 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办理的程序为: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文件,到区科委签订项目合同(任务 书),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拨款,区科委按照项目进度签发拨款通知单,区财政局按区科委开具的拨款通知单将项目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并于每月25日前将拨款情况反馈区科委。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跨年度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己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的项目的结余经费,原则上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按第十四条规定内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区科委作出终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财务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区科委批准,剩余的资金应全部上缴区财政局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区科委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严禁改变用途、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并作为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故超过半年不结题的,项目未拨资金不再拨付。
第二十五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要加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逐步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评估,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科委、区财政局将根据情况联合给予通报,终止项目、停止项目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区科委、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将全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及效果情况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科技三项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