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技术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4-01-07 15:25:23   来源:   点击:317
涪陵区技术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涪科委发〔2010〕2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企业和院所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培育壮大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机构队伍,提升我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根据涪陵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校地合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涪陵委发[2009]36号)和涪陵区政府《关于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意见》(涪府发[2008]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是指依托具有较强研发能力与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组建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创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我区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重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与攻关,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
(二)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在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培养等全方位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第四条  申请认定创新机构的依托单位,须在涪陵区注册,建有相对独立运行的创新机构实体。创新机构实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明确的发展规划,特别是争创市级以上创新机构的目标;建立了健全的组织运行机制、管理规章和激励制度。
(二)具有稳定的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名,占创新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创新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拥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研发场地、基础设施和试验条件,具备承担研发任务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中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米,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万元。
(四)有稳定的科技投入来源,依托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五)能够持续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近三年承担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低于2项,或承担依托单位内部科技立项不低于5项;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区级创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单位于上年12月31日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涪陵区技术创新机构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发展规划。
(五)科技人员名单和学历、职称说明。
(六)研发场地图片和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
(七)企业申报前在各级科技部门立项的有关材料或企业内部立项的有关材料。
(八)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九)主要科研、技术攻关活动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
(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区科委在每年3月31日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对评审及现场考察合格的创新机构,在区科委网站上进行七天公示。
第七条  对评审合格、公示通过的新认定的创新机构:
(一)授予“重庆市涪陵区×××技术创新机构”标牌。
(二)符合当年区级科技计划指南重点发展领域的创新机构,原则上给予连续两年每年10万元左右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创新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科委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区科委根据创新机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或项目任务书,对创新机构的运行情况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或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结果为优秀者,保留区级创新机构资格,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结果为合格者,继续保留区级创新机构资格;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区级创新机构资格,停拨剩余专项经费,并摘牌,两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创新机构认定和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已被国、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为市级以上创新机构(即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经申报可认定为区级创新机构,接受区科委的管理,优先推荐或承担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意见》(涪府发[2008]106号)文件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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