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4-01-07 15:25:53   来源:   点击:347
涪陵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涪科委发〔2010〕2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培育、扶持我区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壮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市级创新型企业、软件企业、农村科技型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后备队伍,提升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涪陵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校地合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涪陵委发[2009]3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与发展活动,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涪陵区注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有明确的创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市级创新型企业、软件企业、农村科技型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发展计划,并力争在3年内获得相关认定。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四)近三年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六)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2、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七)上年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研究开发与引进成果转化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条  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申请企业于上年12月31日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涪陵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四)企业最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说明。
(五)企业研发人员及学历结构清单,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
(六)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协议等)。
(七)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的有关材料,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
(八)企业科技创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发展规划。
(九)其他材料(如:企业获区级以上奖励及认定材料,产品认定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
(十)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第五条  区科委在每年3月31日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对评审及现场考察合格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区科委网站上进行七天公示。
第六条  对评审合格、公示通过的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授予“重庆市涪陵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标牌。
(二)给予5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三)作为今后承担区级科技项目、创建区级技术创新机构的前置条件。
(四)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市级创新型企业、软件企业、农村科技型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
第七条  已被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市级创新型企业、软件企业、农村科技型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经申报可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接受区科委的管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按照《涪陵区委、区政府关于关于深化校地合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涪陵委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条  区科委每年对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结果为优秀者,予以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结果为合格者,继续保留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并不予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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