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2014-01-07 15:26:37 来源: 点击:448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涪府发〔2010〕94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涪陵委发〔2010〕25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区工商、 财政、税务、金融、国资、科技、教育、经济信息、农业、民政、人力社保、商业、文化、残联、移民、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 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 工作。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区区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 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的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 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区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 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10年下半年,在我区部分乡镇街道先行试点,完成150户微型企业试点任务,积累经验;2011年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计划到2012年底发展微 型企业2000户,吸纳就业人员1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创业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二)扶持对象及其条件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
结合我区实际,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为:围绕大中专院校发展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围绕三大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中小企业创业园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围绕农村发展种植养殖业、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加工业;围绕城镇发展第三产业。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按照渝府发〔2010〕66号文件规定,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创业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区政府按市财政拨付额1︰1比例等额安排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科技、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类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 50%补助;对加工(除农产品加工外)、制造、批发类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40%补助;其它类型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30%补助。资本金补助额与吸纳 就业人员数量挂钩,对常年吸纳10名以上(含10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100%;对常年吸纳5(含5名)—10名(不含10 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90%;对常年吸纳5名以下(不含5 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80%。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创业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市政府指定的金融贷款机构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六)其它政策
符合享受其它扶持政策的创业者,除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其它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叠加作用。
四、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办法,成立扶持资金发放审核小组,严格审查创业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区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审核人员应自行回避;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创业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涪陵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区委办、区府办及区监察局、教委、科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 社保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移民局、残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 施,协调解决全区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工商分局,简称区微企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工商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工 商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统一抽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保证正常工作经费需要。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时限要求认真履职。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对创业者的资格审查、公示、推荐,按质保量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发展任务,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为微型企业无 偿提供经营场所2年;区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作用,努力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有效控制补助资本金损失率;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支付、监 管,保障配套扶持资金到位;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者的培训和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区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区金融管理部门落实担保公 司和协调重庆市指定的三家银行贷款额度的落实;区科委在科技孵化园无偿为符合条件的微型科技企业提供经营场所2年;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 督;区教委、经信委、民政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移民局、残联、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优化创业服务
各部门要及时向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服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在全区13个工商所设立创业指导站,对微型企业的创办、生产经营进行全程服务;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中有经济发展职能的,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微型企业进行产业发展指导;在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站,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考核机制,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涪陵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的专项考核。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涪府发〔2010〕94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涪陵委发〔2010〕25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区工商、 财政、税务、金融、国资、科技、教育、经济信息、农业、民政、人力社保、商业、文化、残联、移民、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 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 工作。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区区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 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的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 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区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 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10年下半年,在我区部分乡镇街道先行试点,完成150户微型企业试点任务,积累经验;2011年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计划到2012年底发展微 型企业2000户,吸纳就业人员1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创业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二)扶持对象及其条件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
结合我区实际,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为:围绕大中专院校发展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围绕三大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中小企业创业园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围绕农村发展种植养殖业、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加工业;围绕城镇发展第三产业。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按照渝府发〔2010〕66号文件规定,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创业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区政府按市财政拨付额1︰1比例等额安排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科技、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类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 50%补助;对加工(除农产品加工外)、制造、批发类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40%补助;其它类型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30%补助。资本金补助额与吸纳 就业人员数量挂钩,对常年吸纳10名以上(含10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100%;对常年吸纳5(含5名)—10名(不含10 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90%;对常年吸纳5名以下(不含5 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80%。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创业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市政府指定的金融贷款机构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六)其它政策
符合享受其它扶持政策的创业者,除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其它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叠加作用。
四、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办法,成立扶持资金发放审核小组,严格审查创业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区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审核人员应自行回避;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创业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涪陵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区委办、区府办及区监察局、教委、科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 社保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移民局、残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 施,协调解决全区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工商分局,简称区微企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工商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工 商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统一抽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保证正常工作经费需要。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时限要求认真履职。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对创业者的资格审查、公示、推荐,按质保量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发展任务,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为微型企业无 偿提供经营场所2年;区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作用,努力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有效控制补助资本金损失率;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支付、监 管,保障配套扶持资金到位;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者的培训和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区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区金融管理部门落实担保公 司和协调重庆市指定的三家银行贷款额度的落实;区科委在科技孵化园无偿为符合条件的微型科技企业提供经营场所2年;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 督;区教委、经信委、民政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移民局、残联、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优化创业服务
各部门要及时向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服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严格执行。在全区13个工商所设立创业指导站,对微型企业的创办、生产经营进行全程服务;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中有经济发展职能的,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微型企业进行产业发展指导;在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站,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考核机制,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涪陵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的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