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4-01-07 15:27:39   来源:   点击:243
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涪府发〔2011〕122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涪陵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奖)。区科技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区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区科技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技奖是本区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科技奖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区科技奖的评审规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出方法、工艺或材料、产品、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特别是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
(三)在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
1.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现集成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实现再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利用先进工艺、方法及其系统,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在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实现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报科技突出贡献奖:
(一)主研项目获国务院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涪陵区人民政府科技奖特等奖或一等奖;
(二)推动单位或个人主研技术成果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或3项以上发明专利;
(三)促进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造高新技术产品5个以上;
(四)主持国、市、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外个人可申报科技合作奖:
(一)在我区开展合作研究开发,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为我区引进科技资源,特别是招才引智、引资,做出积极贡献;
(三)促进我区对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开拓和建立战略性科技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四)为我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创新队伍和创新机构(平台),提升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项目颁发奖金,对项目主研人员颁发证书,各获奖等次奖金分别是: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五年评奖一次,每次奖励5人左右。对获奖人员颁发证书,每人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奖一次,每次奖励区外人员3人左右。对获奖人员颁发证书,每人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区科技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级各部门;
(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符合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区科技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参评项目和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建议。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拟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公告,公告30日并对有异议的拟奖项目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区科技奖的鼓励申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国务院、省(市)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的不再申报区科技奖,按其奖励金额区政府实行1︰1配套奖励。同时,凡获国务院科学技术奖的按其奖励金额的40%、获省(市)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3件及以上的按其奖励金额的20%给予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奖励。
第十八条  区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区科技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应进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区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涪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涪府发〔200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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