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涪财政发〔2011〕489号
关于办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各在孵企业:
为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区委、区政府在《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区的意见》(涪陵委发〔2011〕17号)中,明确了“对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缴税区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前两年等额、后三年50%安排给所缴企业用于科技投入;区财政每年按在孵企业所缴税区内留成部分总额的50%安排给所在孵化器用于自身建设和建立科技孵化种子资金”的资金扶持政策。现将该扶持政策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涪陵区内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二)该孵化器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孵企业:
1、企业注册地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具有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
二、扶持政策享受时限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
(二)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在孵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连续享受五年。
(三)符合本通知条件的新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计算连续享受五年。
三、扶持资金标准
(一)对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缴税区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前两年等额、后三年50%安排给所缴企业用于科技投入。
(二)区财政每年按在孵企业所缴税区内留成部分总额的50%安排给所在孵化器用于自身建设和建立科技孵化种子资金。
(三)在孵企业若可享受多个财税扶持政策的,可择其享受最优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办理流程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孵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和区科委审查后认定。
(二)每年2月20日前,在孵企业向所在孵化器提交申报材料。
(三)每年3月20日前,孵化器初审在孵企业申报材料并汇总后报区科委核定。
(四)每年4月30日前,区科委与区财政局审核后行文上报区政府。
(五)每年5月15日前,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申报材料
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资料一式叁份,由所在孵化器、区财政局和区科委各存一份):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区科委验原件)。
(三)企业各类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区财政局验原件)。
(四)上年度企业利润表。
六、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区科委将对扶持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财政资金,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对该企业执行财政扶持政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 扶持政策 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
(共印20份)